释义 |
法律分析: 在签订安置房屋相应合同时,应该在合同当中注明以下款项:1、房屋的基本情况;2、付款时间与方式:本合同签署后买受人应将购房款xxx交付给出卖人,该款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余款叁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三日内付清。出卖人的银行帐户:开户行xxx,户名:xxx,账号xxxxx。买受人可现金支付给出卖人也可将购房款存入出卖人上述的帐户。3、房屋交付:本合同签署后,出卖人应将所持有的《安置协议书》原件交由买受人保管;出卖人应在通知交房后五日内,将约定买卖的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所有。4、违约责任条款:买受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出卖人,逾期达到一个月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购房款日万分之*的违约金。出卖人在交房后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买受人的,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买受人。出卖人在接到办理房屋产权通知后逾期*日不去相应机构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的,视为出卖人对买受人的违约,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给买受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