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户口通迁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ロ迁移证,迁入户的居民户ロ簿,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央要求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要素市场。其中提出,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探索实行城市群内户口通迁、居住证互认制度。推动公共资源由按城市行政等级配置向按实际服务管理人口规模配置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