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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如何规定?
释义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申请住建房不予批准的情形有哪些?(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但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建房的除外;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三)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四)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村民自主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与配套设施的行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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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