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著作法》第十项规定,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而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转让需要双方当事人约定报酬,若没有约定也可以根据本法确认转让报酬。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