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财产的撤销权 |
释义 | 赠与财产权利的转移涉及撤销权和责任,赠与人在转移前可撤销赠与行为,但公益或公证赠与除外;转移后,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如严重侵害、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履行附义务赠与;赠与人之外的人如因受赠人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可被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时,可免除未履行赠与义务;撤销赠与后,撤销权人可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法律分析 一、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赠与的撤销中,赠与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赠与人之外的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撤销赠与。 此种情形的撤销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四、对未履行部分赠与义务的免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五、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拓展延伸 撤销赠与财产的条件与限制 撤销赠与财产的条件与限制是指在赠与财产后,当特定条件满足或特定情况发生时,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利,取消或撤销已经进行的财产赠与。这些条件与限制可以包括受赠人的不履行义务、恶意行为、违反约定、对赠与人施加虐待或疏忽等。然而,撤销赠与财产的权利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撤销权的时效性、法定期限和法院审查等。因此,在行使撤销权前,赠与人需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符合撤销赠与财产的条件与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但救灾、扶贫等公益赠与或公证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受赠人若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履行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赠与人应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原因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原因后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若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可免除未履行部分赠与义务。撤销赠与后,撤销权人可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撤销赠与财产的条件与限制需符合法律规定,赠与人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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