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在学校受伤的学校担责还是老师担责? |
释义 | 学校或教育机构需承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但若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若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1、要根据孩子的受伤情况来决定是老师、学校还是其他人担责。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拓展延伸 学校和教师之间的责任界限:孩子在学校受伤时责任归属问题 在孩子在学校受伤的情况下,确定责任归属问题涉及到学校和教师之间的责任界限。根据法律和常规实践,学校和教师都有一定的责任来保障学生的安全。学校应该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确保校园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并采取预防措施来避免事故的发生。教师在课堂上应该对学生的安全和行为进行监管,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意外伤害。因此,在判断责任归属时,需要考虑学校的管理责任和教师的监管责任。具体情况可能涉及到学校的安全制度、教师的行为以及受伤事件的具体细节。最终的责任归属可能需要通过调查和法律程序来确定。 结语 根据孩子受伤情况确定责任归属涉及学校和教师责任界限。学校应提供安全环境、设备,并预防事故。教师应监管学生行为,防止伤害发生。责任归属需考虑学校管理和教师监管责任,包括安全制度、教师行为及事件细节。最终责任需调查和法律程序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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