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和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和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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