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受非原工作受伤不属于工伤 |
释义 | 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受非原工作受伤不属于工伤现年45岁的杨某是某煤矿职工,2006年12月31日,杨某在会议室进行安全学习,下午2时许,杨某到室外接听电话,在通话中,被两位打闹的工人撞伤,造成右外踝骨骨折。2007年12月21日,该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杨某工伤认定的申请,但认为杨某的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于是作出了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杨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所受伤为工伤。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暴力等意外伤害致伤而认定为工伤应具备三个基本要件:一是在工作的时间内发生;二是在工作岗位上;三是受伤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所致。本案中,杨某所受伤害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是其受伤是由于他人碰撞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关联。因此,该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为杨某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其受伤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是正确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帮村委会做事摔伤是不是工伤 因公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以上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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