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该规定的出台,已经突破了一直以来形成的一般保险赔偿责任理论,对违法情形下造成的损害仍然进行赔偿,主要源于以下因素:一是交强险的功能赋予其公益性和强制性,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是由交通事故侵权人(包括过错方)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以示惩戒,比较符合现行法的精神是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运营成本,更好地发挥其救济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