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收养是民事法律行为吗 收养 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收养无效的确认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2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养行为无效: 1、违反了《民法典》第55条的规定,即: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患者。 2)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收养、送养意思表示。如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了被收养人的生理缺陷等。 3)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收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等。 2、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或收养程序 主要包括: 1)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2)收养人未满30周岁而收养的; 3)非近亲收养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两人年龄差距不足40周岁的; 4)被收养人超过14周岁的; 5)生父母因超生而将子女送养;或将独生子女送养拟再领取生育指标的; 以上违法现象,仅指一般收养而言。特殊收养应根据民法典的特殊规定,来判断其是否有效。 二、收养关系是否需要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夫妻 共同收养 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领养的孩子和亲生的一样吗 收养关系成立法律地位就和亲生子女一样。养子女就是指被人收养的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行为而产生。同时,养子女和自己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因收养行为而消除。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