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道路施工时间规定 |
释义 | 道路施工时间段是早上6点到晚上22点,晚上22点到次日6点。 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昼间不得大于70分贝。夜间不得大于55分贝。超过此标准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国家规定白天施工6点到22点属于正常施工。 一、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 4、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6、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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