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公开处理的交通事故,办案单位应当公开处理。一方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处理的,办案单位不得公开处理。根据公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办案人员必须做到“六公开”: 公开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身份;公开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公开事故事实、检验鉴定结论、认定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公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公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情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