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国防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实施的审批程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关于国防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实施的审批程序是先由申请者将专利材料提交给国防专利机构,如何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审,再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审查;最后审查后书面告知申请者审批结果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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