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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禁止外出证明
释义
    根据本地政策按实际情况开具,填写内容如下:
    1、备注填报人的姓名、电话、籍贯等身份信息;
    2、需要离开本地和返回本地的日期;
    3、离开本地的行动轨迹以及出行方式;
    4、身体状况以及是否与确诊疑似人员接触;
    5、公司内部审核意见。
    一、低保怎么申请
    申请低保的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写清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口(混合家庭的注明农与非农情况)、现家庭居住地;本人现(原)工作单位,现做何事,收入情况;家庭成员与本人关系,他们的年龄、职业,现所在单位,做何事,收入情况(赡养老人的,写清自己应尽义务情况;有在校学生的,写清所在学校及年级);造成家庭困难的主要原因,目前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
    2、村委会入户调查。村委会受镇民政所委托必须100%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每个人现做何事、收入等逐一进行核实,并有调查记录,调查人和被调查人一并签字。
    3、评议小组评议。根据对申请人的调查和公示后群众反馈意见,评议小组综合各方面情况逐户评议,并有评议记录。
    4、公示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根据调查人员调查,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第一次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填写申请表。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申请者必须认真、工整填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6、镇民政所入户调查。入户调查率100%,根据村(居)委会初查情况,对申请人家庭情况逐项重新核实,并做好有关记录。
    7、镇民政所入户复查。镇民政所审核,做出是否同意申报结论,报市民政局。
    8、市民政局入户调查(抽样)。根据镇(办)民政所上报低保对象名单,随机抽查申报人员家庭情况和村(居)委会、镇(办)民政所调查记录,市局入村调查要做到100%,入户调查率不低于60%。
    9、市民政局审批。根据村(居)委会、镇(办)民政所、市民政局调查情况,对申请人决定是否享受低保。
    10、公示,发证,兑现。县民政部门审判通过之后,县财政部门落实生活保证金的发放。
    一、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申请地户籍居民,持有相关户籍材料;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本地区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低保需要的材料有:
    1、书面的申请书,填写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等;
    3、家庭收入证明材料,以及家庭成员的关系材料,有重大疾病的也要证明材料。
    总之,当事人在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后,带好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或镇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或镇政府对申请进行初审,然后报送县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审判通过之后,县财政部门落实生活保证金的发放。
    二、个体户营业执照经营异常该怎么办
    个体户营业执照经营异常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以下3种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因未在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即可;
    2、因未在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仍未公示。只需按责令期履行公示义务即可;
    3、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只需要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即可。
    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是,准备以下材料到工商局办理即可: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三、工商黑户能办营业执照吗
    身份证黑户是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办理营业执照是需要正规的身份证办理的。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3)经营场地证明;(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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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4 15:5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