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材料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4、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书(产权证书、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对于自己的财产,请提供合法的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产权证书或销售合同。如为租赁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书的复印件。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5、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例》应当向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经营场所申请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