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清税证明的开具在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申请,所需材料为: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纳税人还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必须报送资料:(1)清税申报表或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表3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条件报送资料:单位纳税人还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