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供变更后的保险合同证明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变更通知保险人的内容包括: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重要条款。如果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有权对赔付金额进行限制或拒绝赔付。 因此,在以下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变更后的保险合同证明材料: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重要条款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需要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备案,以便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能够根据变更后的合同条款进行赔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履行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并及时通知对方。” 2.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或损失补偿标准、保险费率等重要条款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接到通知的,应当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重新协商确定合同的有关条款。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根据未变更的合同内容进行赔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