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回避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其法理意义在于通过‘作茧自缚’式的时空隔离,恣意将私欲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因素予以最大限度地排除”。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是通过程序公正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回避制度即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它是自然公正原则在现代法中的引申,对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作为裁判之当然延伸的执行,其对公正主要是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构成了回避制度的基础,这是执行权之司法权特性的必然要求。另外,执行权的行政权特性并不排斥执行中的回避制度,行政处罚这一典型具体行政行为中罚执分离的要求也说明,行政权实现过程中对回避制度乃至程序正义的要求。 法律依据:《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