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能划分方法: 一、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 1、中央单位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2、上市公司发行外资股、国有股份实现融资、国有股份、发起人国有法人股份转让、转让、司法冻结、担保引起的股权变更或变更; 二、省财政厅批准的事项: 1、地方单位国有股管理事宜; 2、地方单位设立公司并发行A股; 3、地方股东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4地方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和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转让、司法冻结、担保引起的股权变更或变更; 三、股权管理涉及地方和中央共同持股的,按照最大股东所有权确定管理权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