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规范非税收入收缴流程。进一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机制,全面清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全过程管理,组织专人定期对非税收入统一核算,及时、足额、准确地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 二、及时调整非税收入项目。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市的降费减负政策,及时转发相关文件,敦促执收单位严格规范收费管理,对停征、减免、缓征的收费项目在非税收入暨票据系统里面进行清理规范,从源头上加强防控。 三、加强非税收入日常管理。敦促非税收入执收部门按规定征收,做好非税收入项目收缴对账工作。对暂时不能将非税收入资金及时缴入非税专户的,要求各执收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解缴入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