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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盐专营管理办法2020
释义
    工信部为我国盐行业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盐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法律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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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7:5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