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身监禁和无期徒刑之间的区别 |
释义 | 终身监禁和无期徒刑不能简单等同。区别在于处罚的严重程度不同:无期徒刑不一定在监狱里度过一生,终身监禁只能在监狱里生活一辈子,所以终身监禁的处罚比无期徒刑重。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无期徒刑都可以减刑。减刑条件如下:在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服刑两年后,可减刑。减刑幅度为:一般情况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减刑一次或多次后,实际刑期不得少于13年。终身监禁是我国2015年新建立的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贪污、受贿人员被判处死缓两年期满无期徒刑后,不得、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仅指贪污受贿罪,不包括其他罪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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