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惠州公积金买房提取办理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经市(县)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买的商品房属现房,需提供产权确认书(惠城、仲恺购买现房须提供新房产证) 4、购房发票(首期发票或全额发票) 5、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网上签约的需提供网上签约密码(签约密码向开发商索取),无网上签约的需要提供当地房管部门的合同备案证明 6、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有共同买受人的,买受人身份证需一并提供 7、外市购房(工作地或户籍地),购房者需要提供在购房城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如社保存缴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或者户口本 8、本人名下正常使用的广东省内开户的储蓄卡或存折(外资银行和深圳地区开户的除外) 上述需要提供的资料,凡是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指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原件。 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一年内提取有效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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