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经营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
释义 |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一)仓储物的名称、质量、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仓储物的包装等; (三)仓储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等; (四)仓储物的保管条件相关要求; (五)仓储物的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等。 一、仓单应该写的事项有什么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仓单包括下列事项有,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限,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二、存货人的义务有哪些 存货人的义务: 1、库存方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并配合保管一致,并配合保管交接工作; 2、委托保管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 3、仓储保管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 4、库存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材料; 5、对于危险品,必须提供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的原因,库存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原因不能按时发货的,由存货人赔偿逾期损失。 三、仓储管理期间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保管人有下列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由于保管人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害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损害甚至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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