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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狱减刑 假释案件办案人员
释义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一、强奸罪判刑6年怎样减刑?
    强奸罪判刑六年的减刑有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后,移送减刑建议书和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等有效证明到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后再作裁定。是否符合减刑的规定需要看罪犯是否有改悔、立功和重大立功的表现。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起1个月内审理完毕作出裁定;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减刑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二、死缓犯减刑条件如何制定
    死缓犯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死缓犯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死缓犯减刑,其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适用减刑时,应当由犯人所在的劳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同意,然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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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