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或者先知管辖权异议? |
释义 |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的其无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1)异议提出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异议的对象或者内容是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3)受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4)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审人民法院提出; (5)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请问什么是管辖权异议案件 管辖权异议案件是指诉讼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答辩期内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予以处理的案件。 管辖权异议和回避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回避是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怎么提管辖权异议书,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依法制作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上诉需要什么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不须交纳诉讼费。(2)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不须交纳上诉费。(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的,在裁定的同时裁定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在二审裁定生效后向一审法院交纳。(4)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受理费每件50元。法院对管辖权异议驳回是用裁定的方式,则根据法律规定,上诉期为十天; 什么案件可以管辖权异议 所有案件都可以向仲裁院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只是异议成立否是由法院裁定。其可能成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应该有三种情形。 第一、违反地域管辖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之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原则,只有当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之时,才可以(不是必须)由其管辖。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多地或其它原因而致使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则以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审理。 因此,当案件管辖违反上述规定时,辩护人可以据此提出异议。 第二、违反级别管辖原则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至22条之规定,刑事案件一审的管辖,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院管辖,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重大刑事案件由高院管辖,被告可能会判处无期或死刑、危害国家安全及恐怖活动案件由中院管辖,其余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至于符合由高院甚至最高院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的标准,目前应该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情况不一样,也很难规定全国的统一标准。以司法实践来看,就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基本上由中院一审,似乎很难上到高院或者最高院,比如:历年重大系列抢劫杀人案也都是由中院一审。因而,由此推知,由高院或最高院一审的案件应该是涉及国家安全、政治亦或其他因素的特殊重大的刑事案件或者其涉及的法律关系极其深难,以至于中院无法掌控或者该案将会有极深远的影响从而需要特别对待,否则,便是应由区域原则确定的中院或者基层法院管辖。 如果案件管辖违反上述规定,则辩护人可以此为据提出异议。 第三、受诉法院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从而可能造成审理不公的 这一条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是依据申请回避的规定以及法理推演而得出的推测性观点。对此的理解应该注意:受诉法院和案件存在的利害关系应该是天然或本来固有的确实存在的关系,而不是依据一些现象主观推测可能存在某种关系。比如:被告曾和该法院尖锐对立或存在非常严重的矛盾或者利益冲突,以至于有必要申请整个法院回避。如果被告是法院院长的亲友,那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该是公诉人,辩护人总不应该帮倒忙。比如,司法实践中大老虎的审理,因为其影响足以使审理不公成为可能(注意,只是可能,而不是必然事实),因此需要异地管辖(小老虎一般不用异地)。 这种关系应该是天然固有的存在,并且,其实这种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审理的不公平,而只是具有审理不公的可能就可以。就是说,实际上,存在利害关系不一定就审理不公。即便是亲友,也有处得好的、处得不好的,同时还有审判员本身的价值观念以及操守问题,公而忘私、秉公执法的法官是很多的。所以,一经存在某种利害关联关系,就断言审理一定不公是不客观的。同时,审理不公也未必就存在上述的天然固有关系,比如因为观点认知错误或者其他原因,这一点非常容易理解。就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判决有瑕疵的案件其实并不存在管辖瑕疵。所以,法律规定就是这样,一旦存在某种固有的利害关系,即便法庭能够秉公执法,辩护人依然有权提出管辖异议。而只要没有这种利害关系,即便审理确实不公,也不能据此主张管辖异议,这些问题应依法通过上诉、抗诉、申诉或者启动法院自查程序解决。 该内容由 杨新堂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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