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购房屋采光不足是否有权退房吗 |
释义 | 在一般情形下,所购房屋采光不足并没有权利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的,应予支持。 一、什么情况下购房者才能退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购房者可以退房: 1、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2、开发商擅自将房屋抵押或出售给第三人; 3、开发商催告后三个月内未交付房屋; 4、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交付; 5、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的,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二、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1、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未交房; 2、出现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房屋无法交付; 3、交付后,核验后确实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4、房屋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居住; 5、开发商擅自将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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