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的部分按9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一万元(含)的部分按85%、一万元以上至最高限额的部分按90%;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五千元(含)的部分按80%、五千至一万部分按85%、一万元以上至最高限额的部分按9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