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变更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一)因房屋买卖(已办房地产权证) 1、 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在国土所经办人员见证下亲自签署,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转让方与受让方户口簿(包括户口增减页)、 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 承诺书 。转让方承诺该住宅出售后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买受人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和 宅基地 ,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6、 契税 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7、房地产权证原件。 (二)因房屋 继承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公安机关出具的被 继承人 死亡证明 (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A、 法定继承 (按法定 继承顺序 办理);B 遗嘱继承 ; C遗赠。法定继承需提供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关系证明;遗嘱继承和遗赠需提供被继承人书证 4、继承人身份证、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5、房地产权证原件 (三)因 房屋赠与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 房产赠与 书。赠与人与被赠与人在国土所经办人见证下亲自签名并盖手印,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赠与人与被赠与人户口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承诺书。赠与人承诺该房屋赠与后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5、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被赠与人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6、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7、房地产权证原件 (四) 因 分家析产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房产分割协议。全部家庭成员签名,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包括户口薄增减页(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证明。家庭成员户口未在一起的,需公安机关提供关系证明。 5、房地产权证原件 (五)因房屋交换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申请审批表 2、房屋交换协议。协议需在国土所经办人员见证下亲自签署,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交换双方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5、房地产权证原件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