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江阴法院对探视权的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如果其探望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离婚后探望小孩的规定 《民法典》离婚后探望小孩的规定如下: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子女权案诉讼解释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没有抚养权探视孩子是否可以带走 没有抚养权探视孩子不能带走。无监护权私自带走儿童,侵犯对方作为父母的探视权,变相剥夺儿童的亲属权利是违法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