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父母都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探望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由法院判决。如果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中止探望,待情况改善后恢复。 法律分析 未判决探视权能探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未判决期间的探视权保障:现实与挑战 未判决期间的探视权保障是一个充满现实与挑战的问题。在司法程序尚未结束的情况下,被告人和其亲属是否能够实现探视权成为一个关键的议题。一方面,探视权的保障是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体现,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另一方面,未判决期间存在着司法程序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考量,以及对证据保全的需要。因此,如何在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理探视权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关系,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与合法。这涉及到法律、监狱管理、人权保障等多个领域的综合考量与协调,需要不断探索与完善相关制度与机制,以确保未判决期间探视权保障的现实可行性与合法性。 结语 未判决期间的探视权保障是一个充满挑战的问题,需要权衡被告人权益、司法程序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等多方利益。我们应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与机制,确保未判决期间探视权保障的现实可行性与合法性,以实现公正与合法的目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