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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如何撤销对方探视权
释义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如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可申请中止探望权,而非撤销对方探望权。探望权的内容包括主体、行使、中止、恢复和方式时间等。探望权的中止是暂时停止行使权利,而非终止。离婚双方可协商约定探望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如何撤销对方探视权
    民法典规定,行使探望权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而不是撤销对方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四)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五)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成长,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探望权的内容包括主体、行使方式、中止和恢复等。探望方式和时间可以由离婚双方协商约定,如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探望权的中止并非终止,而是暂时停止行使权利,待不利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法律为维护子女的权益提供了相应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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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4: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