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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限制对方探视权如何起诉
释义
    民法典中限制对方探视权的起诉方式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准备,以及探视权的特点和限制。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和法定权,但受到限制,必须在保障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行使。探视权是单向性的权利,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另一方是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权力的义务主体。目前我国立法仅规定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对探望权的强制保障尚有待完善。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限制对方探视权如何起诉
    限制探视权的起诉方式是可以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向当地法院起诉。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后,因探视孩子造成不好影响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应该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应该提交诉状和中止探望的理由和双方解除夫妻关系的证据、双方及子女的身份信息材料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探望权)的特点
    1、探视权(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探望权)是法定权。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
    3、探视权(探望权)是受限制的权利。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4、探视权(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对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权行使的对象,不是探望权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探望权人对其进行探望。当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他的一方父母来看望他,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法律绝对允许,但没有强制性保障其权力的规定。我国现有立法还停留在只规定不直抚养子女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该权利是受限制的。探望权的行使必须保障子女的利益,同时不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的正常生活。对于限制探望权的情况,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和法定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然而,探望权是单向性的,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该权利,另一方是协助的义务主体。目前,我国立法还未对未成年子女主动要求探望权的情况做出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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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5: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