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建费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二税”的其他地区。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应纳税额=(实缴增值税额+实缴消费税额)×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城建费的特点是: 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按照财政的一般性要求,税收及其他政府收入应当纳入国家预算,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用途,并不规定各个税种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 2、属于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二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 3、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 4、征收范围较广。 除了减免税等特殊情况以外,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