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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形
释义
    

法律主观:
    


    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属于 行政强制措施 。 根据《 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因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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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