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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机关法人、公益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抵押人资格是什么
释义
    1、《民法典》没有对机关法人、公益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抵押人资格作出直接限制,但《民法典》“保证合同”一章对机关法人、公益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保证人资格作了限制。
    2、《民法典》第399条第3项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3、由此可见,机关法人不得作为抵押人,公益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公益设施也不得作为抵押人。
    4、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保障机关法人、公益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安全,维护其地位的稳定和工作的稳定,使其不至于因其负担额外的债务而无法履行自身的职能。
    一、哪些财产不能设立抵押权?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哪些财产不得做抵押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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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8 7: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