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业病诊断和评定应当由劳动者所在单位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但劳动者死亡或者连续休工时间超过1年且工伤鉴定无异议的,由该劳动者所在单位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医疗机构进行。因此,家人不能代理申请工伤职业病诊断和评定,由劳动者所在单位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的医疗机构处理。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业病诊断和评定应当由劳动者所在单位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但劳动者死亡或者连续休工时间超过1年且工伤鉴定无异议的,由该劳动者所在单位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医疗机构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制度给予救治和赔偿,并与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依法记录工伤或者职业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