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上哪些行为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
释义 | 一、网络上哪些行为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一)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二)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三)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四)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五)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六)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七)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八)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二、侵犯别人肖像权的后果是什么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侵犯别人肖像权的后果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一)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三、怎么算构成侵犯肖像权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