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午6点进拘留所不算一天。拘留所的当天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 正常拘留时间是从进拘留所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时间,从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如果在派出所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派出所就应当折抵拘留期限。一日折抵一日。没有超过24小时,则从下达决定书之日起算。到派出所的这段时间属于调查核实的时间,不属于拘留的时间。 拘留十天如果已经交过罚款,拘留十天,不需要交纳任何的费用。拘留期间的伙食费、医疗费等支出,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如果拘留所收取,完全是违法行为,被执行拘留人完全可以拒绝,并向纪检部门投诉。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十二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