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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能怎么证明身份
释义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法律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这一规定有三个方面问题需要明确:一是,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是指的哪些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因此,这里所说的“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主要是指公民未满十六周岁、没有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或者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公民。二是,需要从事法律规定的有关活动是指哪些活动。这里所说的“从事法律规定的有关活动”,主要是指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的,如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活动。三是,什么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了,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需要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活动时,也可以使用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方式,这就给这些公民“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的做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方便了公民的生活。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也强调了,用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方式证明身份,需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方式。至于哪些属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需要看公民具体要办理的事项,从实际情况看,主要有出生证、户口簿、护照、社会保障卡、医疗卡、机动车驾驶证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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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