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务分包企业也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虽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法规,但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建设部颁布的,属于国家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是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第一,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第二,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第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最后还需注意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问题,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迟延履行期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因此,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可以写出来,也可以不用写,不用写不影响直接引用法律规定。,证明标准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逾期竣工违约金纠纷的证明标准的把握上并不一致,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之间,在不同法院之间往往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有的法院对逾期竣工违约的证明标准要求较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只要证明存在导致逾期竣工的因素便可免责,比如存在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图纸延误、未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等事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只要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上述导致逾期竣工的因素,不论实际延误工期多少天,便不承担逾期竣工违约的责任。有的法院对逾期竣工违约的证明标准要求较高,不仅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证明存在导致逾期竣工的因素,还要证明这些因素导致了工期延误的天数,以及上述导致工期延误的因素和工期延误的天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这些因素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同样也是属于施工合同的,只要劳务承包合同的目的是施工的就属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