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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司法鉴定评估依据中的评估类别具体规定
释义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土地司法鉴定评估的四种类别:现房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在建工程项目整体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在建工程部分拍卖(变卖)鉴定评估、企业整体拍卖(变卖)鉴定评估。
    法律分析
    土地司法鉴定评估依据中的评估类别规定包括:企业整体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在建工程项目整体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在建工程部分拍卖(变卖)鉴定评估;现房拍卖(变卖)鉴定评估。
    土地司法鉴定评估依据中的评估类别是怎样规定的的法律依据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
    债务纠纷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主要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债务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包括以下主要类别:现房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在建工程项目整体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在建工程部分拍卖(变卖)鉴定评估、企业整体拍卖(变卖)鉴定评估。
    拓展延伸
    土地司法鉴定评估依据中的评估类别解读及适用范围
    土地司法鉴定评估依据中的评估类别包括土地用途评估、土地价值评估、土地权属评估等。土地用途评估主要针对土地的规划用途、开发潜力和适宜性进行评估,为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依据。土地价值评估则是对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估算,涉及到土地所处位置、周边环境、开发条件等多个因素。土地权属评估则是对土地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包括土地的产权、使用权等。这些评估类别在土地司法鉴定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法院提供科学客观的评估结果,为土地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
    结语
    土地司法鉴定评估依据中的评估类别规定包括企业整体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在建工程项目整体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在建工程部分拍卖(变卖)鉴定评估和现房拍卖(变卖)鉴定评估。这些评估类别是根据《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的法律依据确定的。此外,土地司法鉴定评估还包括土地用途评估、土地价值评估和土地权属评估等类别。这些评估类别在土地司法鉴定中具有重要意义,为法院提供科学客观的评估结果,为土地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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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1: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