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效力终止的定义及种类有哪些? |
释义 | 一、合同效力终止的定义合同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也就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终止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结果。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但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二、合同效力终止的种类1、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这一情况是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这一情况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这一情况是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5、因解除而终止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合同效力终止的定义及其种类具体有哪些 合同效力终止的定义,是指发生了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的种类有,因债务已经履行而终止;因债务相互抵销而终止;因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终止等。 合同效力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效力的种类有: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订立合同时行为人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效力的种类有哪些 1、有效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或者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被确认无效。3、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4、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合同效力的种类有哪些呢 合同效力的种类有:1、有效合同,具备合同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2、无效合同,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无效的合同;3、效力待定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的合同;4、可撤销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种类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种类有: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非纯获利益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该内容由 郭珣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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