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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在什么情形下非正常终止
释义
    融资租赁合同在承租人是指违约或者租赁设备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属于非正常终止。承租人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在根本上损害出租人关于租赁资产的物权或债权利益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设备由于不可抗力或人为因素导致严重损坏或灭失,无法继续使用,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出租人可以解除租房合同吗?
    1、出租人跟承租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解除租房合同。
    2、出租人跟承租人可以在租房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关于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在租房纠纷中要结合具体情况适用。
    4、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针对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解除合同,但是需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8、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擅自转租产生纠纷怎么处理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直接损害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而当出租人解除合同时,转租合同亦因此而终止。此时,如果次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而仍与之订立转租合同的,无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次承租人不知或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即误信承租人的转租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自次承租人知道该转租为非同意的转租时起,拥有承租人的转租合同解除权。
    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进行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三、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期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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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3: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