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将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统一管辖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镇政府等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复议决定。 法律分析 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镇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复议决定。 拓展延伸 政府复议机关:权责明晰,保障公平与公正 政府复议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负责审查和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服申请。其权责明晰,旨在保障公平与公正。政府复议机关的设立是为了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通过复议程序,公民和法人可以提出申请,对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申诉,并获得公正的评审和裁决。政府复议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及时地进行审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准确的决定。这样的机关的设立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结语 政府复议机关的设立旨在保障公平与公正,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通过独立、公正、及时的审查,政府复议机关能为公民和法人提供公正的评审和裁决,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样的机关的设立促进了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