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发生在战时的;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七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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