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构成诬告陷害需要的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地陷害他人,而对于虽然虚构了部分事实,但基础事实是存在的行为,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特征,不能认定为诬告陷害。被害人虚假陈述的行为符合伪证罪的构成特征:首先,从侵犯的法益来看,伪证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秩序,被害人作虚假陈述,同样会对司法客观公正造成侵害或威胁。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害人完全可以归入证人的范畴。《刑事诉讼法》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该条规定并未将被害人排除在证人之外,而是表明证人的实质条件是“知道案件情况”,就此而言,被害人和证人并无本质区别。最后,从罪名关系来看,对一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才能得出正确的罪名适用结论。被害人向司法机关作伪证意图陷害他人的行为既满足伪证罪的行为要求同时也被诬告陷害罪所规定,属于法条竞合,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伪证罪相对于诬告陷害罪而言就是特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