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民事责任超过分支机构财产由总行承担;中国银行按行政管辖区域划分分行、支行和网点,都属于银行分支机构。 法律分析 一、银行分支机构是独立法人吗 人民银行是政府机构同其它商业银行不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有独资的商业银行,其特点体现在所有的资本都是由国家投资的,是国有金融企业。机构设置体现为行政化和高度垄断,实行全国独立法人。所以工商银行等股份银行的分行也不具法人资格。 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是否是自己承担 1、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即指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包括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其总行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如果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超过部分的民事责任由其上级行直至总行承担,非指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直接由总行承担。 2、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应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其总行作为诉讼主体。 三、银行分支机构是如何分类的 中国的银行一般按照行政管辖区域来划分。以中国银行例,中国银行在各个省、直辖市或者自治区都设有某某省(市/自治区)分行,如广东省分行,又简称省行;在总行下面,各个县或者县级市,设立某某县(市)分行,如东莞市分行;在分行下面,再设支行,如中国银行东莞市南城支行;在支行下面,再设网点,如东莞市南城支行宏图路网点。 省行、分行、支行和网点其实都属于银行分支机构。 结语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其民事责任不仅限于经营管理的财产,超过部分由上级行直至总行承担。尽管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作为其他组织,它们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参与民事诉讼。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行政管辖区域进行划分,包括省行、分行、支行和网点。这些机构都属于银行分支机构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