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怎么填 |
释义 |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怎么填 1、现金类 包括人民币、有价证券等。 2、银行存款类 包括所有的开户银行、帐号、存款数额以及有无以及有无其他名义开户等。 3、动产类 应填写所有动产的名称、种类、数量、价值及存放地点等情况。 4、不动产类 应填写不动产的名称、地点、价值以及有无抵押等情况,如已抵押,则附上相关证据。 5、无形财产类 包括商标、专利、许可证等及相应价值。 6、共有财产 应填写共有财产的名称、地点、价值以及共有人的姓名、共有份额和分配原则等情况。 7、其他形式财产 如股份、对第三人的债权、可得收益等及相应的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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