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专利权的保护是自申请日就有吗? |
释义 | 专利权的保护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的核心是指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排他独占权。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肯定受到保护。但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至授权前,权利也受到保护,只是程度不同,表现形式也不同。 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自申请日起至该申请公布前,这时申请处于保密阶段。这一阶段对其权利的保护表现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后同样主题的申请因与其相抵触而将丧失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自该申请公布至其授予专利权前这一阶段是“临时保护”阶段。在这期间,申请人虽然不能对未经其允许实施其发明的人提起诉讼,予以禁止,但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如果对方拒绝付费,申请人也只好在获得专利权之后才能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阶段申请人只有有限的独占权。 一、造成发明专利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的规定。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和“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规定。 3、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走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规定。 4、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规定。 5、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权利“的规定。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的规定。 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措施”的规定。 8、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 9、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明文规定的“科学发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植物新品种和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不予授予专利的范围。 10、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属于在后的申请人,违反专利法关于“两人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在先申请人已获得了该项发明的专利权,排斥了第三人获得专利权的批准。 二、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内容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首先,明确“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基础:两件或多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对比,即:如果两件或多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则认为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其次,专利权授予之后是具有排他性的,同样的权利只能一个人持有,所以才有了这样的规定。 另外,“专利证书”和“专利权”不是一会儿事儿,“专利证书”只是个形式,在授予专利权的时候颁发的一个凭证而已,专利权在授权之后的变更、转移,是不对专利证书做更改、也不另行颁发证书的,因此,拥有“专利证书”不等于拥有“专利权”。 专利法中,仅仅对“同一个申请人”“同时”就“相同的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情况做了特殊的规定,具体规定为:首先,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要分别在两件申请的请求书中明确同时申请了另一件专利申请,即:在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中明确“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中明确“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该条,您可以在国知局的请求书标准表格中看到该项。然后,在审查过程中,实用新型会被先授予专利权,当发明经过实质审查之后,将会被授予专利权的时候,如果此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则应当请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如果申请人同意,则该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将会在该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同时,被放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